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桃園市脊髓損傷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結合群力,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桃園市為行政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行政區域所在地。
第 五 條:本會得加入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脊髓損傷者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二、結合有關之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社會大眾,謀求並增進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三、喚起社會大眾與患者家屬,對脊髓損傷之認識,進而結合醫、藥、學界,加強對脊損傷之醫療及學術研究。
四、聯絡世界各國脊髓損傷協會,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五、蒐集整理各國與脊髓損傷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等。
六、促進脊髓損傷者人格及合法權益之維護,個人基本資料之建立、身心障礙手冊之核發、托育、養護、生活、諮詢、育樂、在宅服務等福利服務相關事宜之規劃辦理。
七、促進脊髓損傷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醫療、健康保險與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八、促進脊髓損傷者之教育及所需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教材、教學、教師之檢定及本會各類專業人員之教育培育,與脊髓損傷者就學及社會教育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九、促進脊髓損傷者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就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之研究發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十、促進脊髓損傷者申請公有公共場所之零售商店、攤位、國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停車優惠事宜,公共設施及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十一、促進脊髓損傷者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與生活通訊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十二、促進脊髓損傷者及脊髓損傷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十三、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脊髓損傷者,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為正式會員。
二、預備會員:除正式會員外,凡本會組織區域內,所有脊髓損傷者已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預備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單位、團體,願意協助本會達成任務,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邀請為榮譽會員。
四、愛心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會務,對本會有所貢獻並每年捐助本會新台幣貳仟元以上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邀請為本會愛心會員。
第 八 條:正式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違反以下情事者,得予除名或停權:
一、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於警告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於除名。
二、凡年度內逾三月底前未繳納年度會費,即停止本會一切福利及活動之參與,而各項資訊、通訊之服務照常實行,補足會費差額時,得即時恢復其應有權益。
三、凡年度內逾十一月底前未繳納年度會費,即停止本章程第三章第九條一、二款所訂權利,補足會費差額時,得於蒞次會員大會後,方得恢復其應有權益。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凡有違犯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者,視同除名。
四、凡本會理、監事候選人,於選舉期間饋贈禮品(含禮金)予選舉人暨凡會員於選舉期間(自發佈選舉公報至選舉日)散發(未經理監事會證實或法律途徑判定)對其他候選人不利之文宣,意圖阻擾他人當選之情事者,經查屬實視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正式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舉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除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權職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令處理本會事務,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之前以出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之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會、監事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正式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叁佰元。
三、愛心捐款。
四、補助款。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編造年度計畫、收支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請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非營利社會福利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訂定即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桃園縣政府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八三桃社政第1111號准予備查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一零七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卅八條: 因應配合桃園縣103年12月25日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就本會團體名稱須變更為社團法人桃園市脊髓損傷者協會, 於民國104年01月08日第1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提請修訂通過後 , 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民國104年3月29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卅九條:1.創意顧問(提供會務運作想法)。2.榮譽會員3,000元/年。3.榮譽顧問10,000元/年。4. 榮譽理事長10,000元/年。5.愛心企業顧問100,000元/年。於109年3月25日第十四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提請修訂通過後 , 提報主管機關核備。